{{ $t('FEZ002') }} 特教組|
檢送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與醫療機構合作辦理情緒行為障 礙特殊教育班實施計畫」修正1份。
說明:因應特殊教育法修法,修正本案計畫壹、緣起第二段特殊 教育法依據條文,為第12條、第14條及第39條;柒、設籍 「台北縣市」改為「臺北及新北市」;拾肆、輔導與評鑑 ……臺北市「高中職普技高特殊教育輔導分團」改為「普 技高特殊教育分團」,其餘計畫內容未修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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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5-08-27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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