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生教組|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(下稱國教署)113年7月4日 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4160A號函辦理。
二、考量暑假期間,學生參與校外營隊頻率提高,國教署依教 育部113年6月21日臺教授國字第1135802715號函修正本注 意事項,提醒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校外 營隊時應注意事宜。
三、有關學生參與校外營隊活動,其個人資料保護部分: (一)依本注意事項第9點規定略以:「學校應提醒學生、其法 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注意契約所定下列業者應負義務 相關事項:(六)業者因辦理活動相關所持有學生證件、印鑑及相關資料,除供營隊動申請外,不得移作其 他用途;若因洩漏個人資料致學生受有損者,依個人資 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」。 (二)另依本注意事項第13點規定:「學校應輔導學生於參加 校外營隊活動期間發生疾病或事故,或與業者發生履約 糾紛時,得主動尋求學校協助;學校應依相關法令規予 以必要之協助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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